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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08-14 21:00:08    文字:【】【】【

医疗器械注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销售、使用的过程。它分为境内医疗器械注册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境外的医疗器械不管是一类,二类,三类都要到北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办理:境内的一,二类医疗器械在当地的省或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办理,三类的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是指医疗机械产品的合法身份证。 [1] 

中文名

医疗器械注册证

    

境内医疗器械注册

    

北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

文件规定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目录

00001. 1 分类

00002.  分类前言

00003.  一类

00004.  二类

00001.  三类

00002. 2 注册

00003.  证号编码

00004.  申请材料

00001.  办理办法

00002.  注释

分类

编辑

分类前言

分为三类,一二三类医疗器械是根据其使用安全性分类的 [2]  

一类

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一般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审批、发给注册证的。其经营可以不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只需要到工商局登记即可。例如:外用止血贴。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止血贴都是一类,有些是二类医疗器械,有些是化学类药品,这些得根据其产品本身性质决定。

二类

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一般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审批、发给注册证的。例如:体温计血压计避孕套(安全套)等。国家先后出了两批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一批有十三个,其产品为:体温计、血压计、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医用卫生口罩、磁疗器具、家用血糖仪、血糖试纸条、妊娠诊断试纸(早早孕检侧试纸)、避孕套、避孕帽、轮椅、医用无菌纱布。第二批 [3]  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产品有六个:电子血压脉搏仪梅花针三棱针针灸针、排卵检测试纸、手提式氧气发生器。

水银体温计

三类

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一般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审批、发给注册证的。

但一个医疗器械的审批倒底是划到几类里边也不是终身不变的,是由它的安全性决定的,国家局有权改变它的分类,比如口罩在一般时期都分为一类,但在非典时期就被划到了二类!

注册

编辑

证号编码

医疗器械注册号由六个部分组成,基本编排方式为:XX1食药监械(X2)字XXXX3 X4XX5XXXX6 号。

其中X1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境外医疗器械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为字。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为XX1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2为注册形式(准、进、许)。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字适用于境外医疗器械,字适用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XXXX3为批准注册年份,X4为产品管理类别, XX5为产品品种编码。XXXX6为注册流水号。

2014101日,新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开始施行,200489日公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同时废止。新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对证号编写方式重新进行了制定:

注册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

×1械注×2××××3×4××5××××6。其中:

×1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为字;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2为注册形式:

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

字适用于进口医疗器械;

字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器械;

××××3为首次注册年份;

×4为产品管理类别;

××5为产品分类编码;

××××6为首次注册流水号。

延续注册的,××××3××××6数字不变。产品管理类别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号。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

×1械备××××2××××3号。

其中:

×1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字;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2为备案年份;

××××3为备案流水号。 [4] 

申请材料

医疗器械注册证都要准备哪些材料或者资料?

1、首先到你所在的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取申请表和电子文本(也可以到网站下载)。 然后按照下列的材料准备。

申报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质证明,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工作简历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被租赁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厂区总平面图,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图。有洁净要求的车间,须标明功能间及人物流走向;

5)企业的生产、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证书复印件,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内审员证书复印件;

6)拟生产产品范围、品种和相关产品简介。产品简介至少包括对产品的结构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的说明及产品标准;

7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8)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 包括采购、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入库、出库、质量跟踪、用户反馈、不良事件监测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文件、企业组织机构图;

9)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10)拟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需提供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的合格检验报告;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2、其次你的产品需要有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

(一)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三)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的适用标准的,应当提交所采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文本;注册产品标准应当由生产企业签章。 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所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声明,生产企业承担产品上市后的质量责任的声明以及有关产品型号、规格划分的说明。 这里的签章是指:企业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企业盖章(以下涉及境内医疗器械的,含义相同);

(四)产品全性能检测报告;

(五)企业生产产品的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

(六)医疗器械说明书;

(七)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应当包括所提交材料的清单、生产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3、技术监督局申请检测

办理办法

相关的文件规定是<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里面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条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办理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二)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三)产品全性能自测报告。

(四)企业产品生产现有资源条件及质量管理能力(含检测手段)的说明。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六条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试产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二)产品技术报告。

(三)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四)注册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五)产品性能自测报告。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近一年内(生物材料为临床试验前半年内)出具的产品试产注册型式检测报告。

(七)两家以上临床试验基地的临床试验报告。报告提供方式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临床试验报告分项规定》(见附件),临床试验执行《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验管理办法》。

(八)产品使用说明书。

(九)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七条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准产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二)试产注册证复印件。

(三)注册产品标准。

(四)试产期间产品完善报告。

(五)企业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医疗器械质量检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产品准产注册型式检测报告。

(七)产品质量跟踪报告。

(八)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注释

申请材料 (一)产品检测标准 上述中(1),(2)是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医疗器械处办理 3)是在市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

参考资料

· 1.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引用日期2013-06-15]

· 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00104[引用日期2012-11-21]

· 3.  关于公布第二批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1103 [引用日期2012-11-21]

· 4.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引用日期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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